摘要:我國法制在不斷完善與改進中,法律法規完善健全是一項重點工作,人民生活、工作等各方面都需要法律做重要依據。環境污染導致人民健康損害、相關賠償法律依據非常缺乏相關文件進行輔助指導,急需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環境損害權益保障法。本文結合當前我國法律體系、組織保障體系、以及法律技術狀況對污染健康損害賠償進行闡述。
作者:沈莉萍 張瑞峰 劉訓華 秦繼華
關鍵詞:環境健康損害賠償;損害鑒定評估;保障體系

(環境法論文)范文:我國環境污染導致健康損害的賠償保障體系思考
引言:
我國經濟發展對環靜造成很大污染,引發對健康損害事件逐漸增加,社會反響越來越突出。環境污染損害后續賠償機制、相關專項法律規定、組織保障模式與損害認定考察技術等配套法律依據方案都處于開始階段,沒有實際依附作用。怎樣對污染環境者進行追查、使受侵害者得到合理賠償、如何盡快落實環境保護法相關法規,
我國政府一直在努力開展相關工作。發達國家在這些方向有我國可借鑒經驗,為探討我國適合國情健康損害保障體系有輔助作用[1]。
1.我國環境污染導致健康損害賠償法律體系
我國現有法律環境法規定,污染環境單位或個人應受到處罰,對污染環境情節惡劣者、屢教不改者、故意污染環境者要進行嚴重處罰,對污染事件相關責任人或企業法人進行刑事責任追究,上升到刑事案件范疇。原則性指導意見在環保法中有涉及,環境污染損害賠償保障體系規范沒有出臺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指出相應民事賠償要求,但缺乏針對賠償事件詳細規范指導,不具有較強約束力。對于通知、指導等形式法規不具有較強執行力。目前,我國對污染環境者或企業在損害賠償從法律上確定了民事訴訟規定,但對于受環靜污染損害被害者如何進行賠償,缺乏有力相關法規支持。
2發達國家環境健康管理體系
以美國為例,1969年美國通過“國家環境政策法”,世界上首次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強化環境質量指標準和污染排放標準強化了污染排放檢測的監管,支持開展各種研發污染控制技術,并通過強制約束來控制污染,同時有大量研究團隊針對環境污染進行研究,根據科研力量為環境污染管理提供政策上依據[2]。
2.1美國環境與健康管理模式
美國環境與健康由國家環境保護局(EPA)及衛生公共服務部共同實施管理,兩個機構側重定不同,各有分工。EPA偏向于大范圍健康管理,偏重于污染風險評估和管理,研究內容側重與人體和生態系統暴露與污染物研究。衛生部偏重于具體污染物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及相關疾病預防與防治,研究內容側重于環境污染所導致疾病、病例預防與控制。
美國衛生部和環保局通過共同輔助推動一些環境健康問題不斷融合,
2.2美國環境與健康科研體系
美國EPA下設兩個實驗室兼顧環境與健康問題, 分為國家暴露實驗室和國家健康與環境效應試驗室。美國衛生部下設眾多環境與健康科研部門,同時美國科研院校是美國環境與健康主要研究力量。美國擁有龐大環境與健康科研隊伍機構,其研究范圍包括全球范圍各種污染疾病。
衛生部門研究重點是放在如何預防和控制由環境污染引起的各種疾病和提高人體健康水平,科研院所則對環境污染導致健康損害機制展開研究[3]。
2.3美國環境污染健康損害糾紛處理此相關法規
美國環境污染處理一般采取訴訟的方法。其中,受害者針對個人利益損害提起賠償問題使用于傳統侵權法相關規定,按照各項訴訟如妨害、侵犯、過失、嚴格責任等進行分類傳統侵權法,都向著有利于環境污染受害者方向發展,從而對環境污染難受還者提供更及時和更充分法律支持和保護。
美國環境立法體系中沒有像日本進行單獨立法,主要通過司法訴訟解決,但是,美國以環境立法的形式進行確定損害賠償有無過失原則,從而使無過失責任原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獲得普遍使用效力。美國通過《環境應對、賠償和責任綜合法案》針對特定污染場地治理、修復、賠償等方面問題建立具體“無限期追溯權利”超級基金制度。
3.我國環境損害訴訟機制缺乏規范支持
總體來講,現階段我國對環境損害鑒定以及評估未形成健全體系,實際執行中鑒定賠償責任等未很好落實。環境風險制度化建設問題,已引起我國學者重視,還缺乏各部門出臺頭里的法規做重要指導。
3.1我國環境損害訴訟機制缺乏支持
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相關機構進行環境損害責任鑒定,進行統一登記管理,目的是環境損害更容易上訴,是我國環境損害賠償領域極大進步。目前最難的一個環節是環境訴訟案件處理,基于不同地區環境污染情況多變,法律缺乏相關判定細則上技術支持,對于健康損害的評估主體、評估范圍、評估程序、評估方法、評估報告效力、法律責任等缺乏判定依據。
3.2我國缺乏賠償保障法律機制
我國重大環境損害事件,沒有落實環保法中追溯責任有關規定,大多是由政府承擔責任補償。企業與個人應當履行環境保護責任,因此,積極引入市場機制,來解決環境污染資金落實,解決賠償資金落實途徑。我國政府對企業責任履行出臺過環境責任險政策,以輔助責任履約政策進行,健康損害是環境損害的一個方向,企業污染責任包括其中。因此,針對公眾健康損害責任險應是國家強制性環境責任險一個總體方向。
3.3急需進一步提高我國環境損害法律法規建設
環境污染健康損害保障體系應涵蓋以下幾點。保護人體健康應該是第一出發點,盡快出臺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范,全方位完善我國立法體系。明確環境健康責任劃分,建立適合我國環境賠償金保障條款,出臺環境保護相關責任立法。
我國已具備環境監測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但環境損害賠償方面缺乏明確規定,沒有相關制度做輔助支撐,我國某些法規先進性、協調性、標準定位、以及覆蓋面等方面存在不足,急需出臺專項標準進行彌補制度措施不足。各有關部門缺乏協同性,各部門應明確各自責任,地方應完全落實國家法律規范落實,積極配合國家相關規范的出臺。
4.現有健康損害賠償技術支持體系分析
健康損害鑒定與評估等級是目前我國面臨難點,其中細化成損害認定、評估、理賠金評估等工作。對于規范化法規建立還需很多工作需做。
美國眾多科研機構實驗室開展了廣泛環境與健康研究工作,將保障公民健康實際提升為環境保護的目標,我國環境問題多樣化,但必須及早面對人體健康問題的挑戰。努力探討危害人體健康突出環境問題形成原因,對影響關鍵以及應對策略進行深化研究,科學領域取得成果為法律法規制定提供科學依據。
環境和健康問題與每個人生存發展息息相關。理應讓每個人具有知情權與參與權。目前我國仍舊沒有確定非訴訟方式解決環境污染糾紛法律法規,環境行政部門對環境糾紛調節不具備強制性。對特定污染場地進行治理,推行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這項制度可以保障損害賠償同時,同時有效抑制環境污染糾紛產生。
結語:
發達國家在環境污染保障體系制定方面有我國可以借鑒的經驗,立足全面健全污染損害賠償體系建立尤為急迫。立法保障急需完善,一切以法律為依據,以科學作為建立法律制度基礎,現有健康損害賠償體系缺乏技術支持,建議加大此領域專項資金投入,建立科學性健康損害評估方法、技術指標等,
組織成立環境健康損害鑒定機構,目的是保障評估健康損害能力,加強各職能部門的責任劃分,強化協同合作能力,大力推動健康環境損害賠償保障體系的建立。
參考文獻:
[1]王紅梅,鐘部卿,汪保錄,于彩虹.我國環境污染導致健康損害的賠償保障體系思考[J].中國環境管理,2023,10(01):38-42.
[2]鄭丙輝,王紅梅,鐘部卿,張晗,汪保錄,于彩虹.發達國家環境健康損害賠償模式對中國的啟示[J].環境科學與管理,2017,42(06):1-7.
[3]武曉燕,林海鵬,路文芳,劉占旗.中國環境污染致健康損害賠償情況研究[J].環境科學與管理,2014,39(09):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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