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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貧困群眾主體作用發揮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參與意識淡薄、參與能力欠缺、自我發展能力不強等。制約貧困群眾主體作用發揮的阻滯因素主要有社會、組織、主體、制度等。精準扶貧中發揮貧困群眾的主體作用,要完善內源扶貧長效機制,著力建立精準扶貧的貧困群眾參與機制、精神提振機制、教育培訓機制;要完善區域發展與扶貧開發融合機制,著力加強區域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強化貧困群眾生產性公共服務供給,積極培育扶貧文化,進一步改善貧困群眾生產生活文化條件;要完善貧困群眾主體作用發揮支撐機制,著力強化精準扶貧政策執行協同、精準扶貧力量協同合作和舉措協同的落實,創設精準扶貧良好法治環境。
關鍵詞:脫貧攻堅;精準扶貧;貧困群眾;主體作用
中圖分類號:F32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8207(2023)11-0080-09
作者:龔晨

(形式政策論文)精準扶貧中貧困群眾主體作用發揮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黨的十九大報告在強調“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同時提出了“注重扶貧同扶志、扶智相結合”的新要求。貧困群眾既是精準扶貧的對象,更是脫貧致富的主體。2017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九次集體學習時指出,必須把貧困群眾積極性和主動性調動起來,引導貧困群眾樹立主體意識,防止忽視貧困群眾主體作用。
[1]2017年6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座談會上再次指出,要加大內生動力培育力度,注重調動貧困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注重培育貧困群眾發展生產和務工經商的基本技能,注重激發貧困群眾脫貧致富的內在活力,注重提高貧困群眾自我發展能力。
[2]賀州作為廣西脫貧攻堅的6個主戰場之一以及唯一貧困縣(區)全覆蓋的設區市,其貧困面大、貧困人口多、貧困程度深、脫貧任務重的狀況仍未得到根本性轉變。精準扶貧面臨貧困率發生高(達13.88%)、易地扶貧變遷人口比例高(核實搬遷規模為70174人,排廣西第3位,搬遷人數占全市貧困人口23.91%)、貧困村集體經濟收入水平低(“空殼村”76個,占貧困村總數的28.5%;收入未達2萬元的144個,占貧困村總數的53.9%)、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低(2016年全市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9952元,在廣西排第12位)的嚴峻現實和挑戰,因而注重發揮貧困群眾主體作用,激發貧困群眾內生動力就顯得尤為緊迫和重要。
基于此,筆者就“精準扶貧中貧困群眾主體作用發揮”問題,在賀州市三縣二區進行了調研,并在此基礎上分析了精準扶貧中貧困群眾主體作用發揮的狀況和制約貧困群眾主體作用發揮的因素,進而提出如何讓更多的貧困群眾作為主體參與到精準扶貧中來,形成精準扶貧合力,以確保打贏脫貧攻堅戰。
一、精準扶貧中貧困群眾主體作用發揮存在的問題
在精準扶貧中,賀州堅持以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為指導,注重將貧困群眾主體力量凝聚到精準扶貧中來,以務實有效的舉措充分激發貧困群眾的內生動力,但從“當前貧困群眾參與精準扶貧行動的成效如何”的調研結果看,選擇“較好”“好”的僅占34.5%。針對貧困群眾“你認為,
你在精準扶貧中的作用發揮得怎么樣”的調查顯示,近70%的被調查者選擇了“不夠理想”。調查還顯示,精準扶貧中貧困群眾內生動力培育的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大,其主體作用發揮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參與意識淡薄
從調研結果看,一些貧困群眾對待精準扶貧的態度是消極的、被動的,存在著強烈的功利思想、狹隘的小農思想、落后的安于守貧思想。
一是對精準扶貧政策缺乏科學認知。
從感情上排斥,信奉“聽天由命,靠天吃飯”;對脫貧致富信息不是很關注,“怕上當受騙”,對先進實用技術因為沒見過,不敢使用。對脫貧致富政策帶來的福利不珍惜,有的貧困戶拿到低保后,不是想著怎么發展生產,而是用來喝酒、玩牌。
二是對精準扶貧政策缺乏主動性。
有的貧困群眾認為精準扶貧是黨和政府的責任,是黨員干部必須完成的政治任務,與他們沒有太大的關系,缺乏自力更生精神和脫貧致富的主人翁意識及主動性,沒有把脫貧致富當作分內之事,擔當之責,在思想上沒有真正實現從“要我脫貧”到“我要脫貧”,從“我被迫退出貧困”到“我要申請退出貧困”的轉變。
三是對精準扶貧行動缺乏積極的配合。
未能按照脫貧摘帽的標準如實告知收入來源、收入基數甚至還拉攏身邊的人幫其進行隱瞞,發動有關聯的親屬去爭搶扶貧資金;有的則提供虛假信息或想方設法人為拆戶、分戶,“進貧困籠子等政府扶持”;有的對精準扶貧工作故意刁難甚至在精準扶貧工作的各個環節索要好處,得不到就不配合工作或者指責政府和干部。
(二)參與能力欠缺
這種能力的欠缺就是對“扶持誰”“怎么扶”“路怎么選”“錢怎么花”等問題參與解決能力的欠缺。
一是參與項目落實能力不足。
一些貧困群眾對項目實施管理的規范性缺乏科學的認識,對產業扶貧項目實施中自身權益缺乏保護意識,不愿、不能、不會建立與企業、合作社和農村群眾之間的互促、互助、互動的利益聯結,參與產業扶貧項目管理、實施的積極性不高,習慣于依賴基層干部,而不是自己作主,也不會表達自己的意愿和主張。
二是參與精準幫扶能力不足。
一些貧困群眾將政府組織的技能培訓、優惠政策拒之門外,對富有創新性的扶貧模式和資產收益方式不樂于接受,習慣于停留在直接的給錢給物上,認為“這樣來得快、直接、方便”。以勞務輸出脫貧為例:一些貧困農婦對外出做家政服務存在思想“疙瘩”, 存在怕上當受騙、怕誤入傳銷組織、怕家庭解體、怕勞資不保“四怕”的顧慮。
三是參與監督能力不足。
有的貧困群眾對扶貧資金管理、扶貧資源使用上的“灰化”“黑化”現象不敢監督;對脫貧攻堅政策的公示、公開不關心,對精準扶貧中出現的形式主義、貪污挪用“保命錢”等違法違紀行為視而不見或忍氣吞聲,不敢維護自己的正當、合法權益。
(三)自我發展能力不強
貧困群眾自我發展能力不強表現為:一是自主發展學習力不強。有關學習生產技能、學習先進經驗意愿方面的調查顯示:有近20%的被調查者對學習新的生產技能表現出消極的態度,有近30%的被調查者則表示不太樂意去學習先進經驗。二是把握機會的行動力不強。
問及“你對如期實現脫貧目標有沒有信心”,大部分被調查者表示“有信心”和“較有信心”,選擇“沒有信心”的占3.1%。由此可見,被調查者表現出了較高的正向態度,而對“你是否有能力率先脫貧致富”和“是否能夠把握住精準脫貧機會,爭取到更多的精準扶貧政策的支持”兩項選擇上表現比較類似,
有46.7%的被調查者認為自己“沒有能力率先脫貧致富”,有47.2%的被調查者表示自己“不能夠把握住精準脫貧機會”。三是返貧風險抵御力不強。面對突發其來的自然災害、疾病或意外事故,一些貧困群眾往往表現為驚慌失措或無可奈何。
相關專家也表示,對因災返貧、因災致貧存在擴大化和深度化發展趨勢,不可掉以輕心。基層干部認為,在易地搬遷脫貧中,受固有傳統農業耕作模式的影響,如就業機會提供、子女就學等有關配套后續服務跟不上,一些已搬出來的貧困群眾極有可能因回遷而返貧。

(形式政策論文)精準扶貧中貧困群眾主體作用發揮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二、影響精準扶貧中貧困群眾主體作用發揮的因素
調研發現,精準扶貧中貧困群眾主體作用發揮“不夠理想”體現為:
一是讓群眾“出主意”不夠。
幫扶計劃、村集體經濟發展規劃、扶貧開發項目推進計劃等聽取民意不夠,逐戶走訪、個別溝通,傾聽貧困群眾的呼聲不足,有的僅是基層干部閉門造車,將貧困群眾拒之門外,沒有真正讓貧困群眾參與精準扶貧規劃制訂的全過程,未能較好地、全面真實地反映貧困群眾的意愿。
二是讓群眾“當主力”不夠。
從調研結果來看,貧困群眾并沒有真正融入其中,如有的項目更多地是基層干部、政府“剃頭挑子一頭熱”。貧困群眾對項目建設中的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建設進度并不重視,對出現的問題也不管不問,更難做到獻計獻策,致使一些扶貧項目質量難以得到保證。
三是讓群眾“唱主角”不夠。
一些村屯存在“跑項目滿腔熱情,建項目風風光光,管項目軟疲無力”的“重建輕管”現象,尤其是基礎設施項目、公益事業項目的保養、維護和修復,并沒有讓貧困群眾“唱主角”參與管理,扶貧項目的資金使用缺乏群眾監督,沒有很好地用在脫貧刀刃上,未能確保其產生最大效益,給貧困群眾以真正的實惠。
四是讓群眾“當裁判”不夠。
貧困群眾的參與度、獲得感、受益度在精準扶貧指標體系構建中的比例小、分量輕,讓群眾“當裁判”參與考核評價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究其“不夠理想”的原因,主要是受到社會、組織、主體、制度等層面因素的制約。
(一)社會層面因素
一是有些黨員干部對貧困群眾的主體地位認識不足。
在時間緊、任務重的情況下,有的黨員干部認為精準扶貧的關鍵應體現在精準幫扶上。這種認識導致了將政府的主導作用等同于政府的大包大攬、包辦代替,使得貧困群眾處于被幫扶的從屬被動地位,以致出現了“熱在上頭,冷在群眾”“干部干,群眾看”的現象;有的黨員干部習慣于高高在上,不勤于對貧困群眾進行思想發動、宣傳教育、感情溝通,而將精準扶貧看成是恩惠,將社會大力幫扶的責任和貧困群眾主動脫貧的責任混為一談。由于貧困群眾主體地位得不到尊重,使得貧困群眾缺乏話語權。參與的主動性不強,自我發展的期許和行動被弱化。
二是扶貧工作承接主體的社會基礎條件薄弱。
在城鄉差距、貧富差距沒有得到徹底改變,城鎮化提速的背景下,城鎮化的“拉力”和農村自身的“推力”加快了農村人口的持續外流,農村人口的“空心化”日趨加劇,使得農村特色產業可持續發展和社會治理的基礎條件呈現出薄弱趨勢,精準扶貧政策、扶貧開發項目也因難以找到合適的承接主體而無法落地。
三是精準扶貧所需的社會文化氛圍缺乏。
由于一些政策支持力度不夠,使得鄉規民約、社會治理規范、傳統文化等融入精準扶貧嚴重滯后;文明法治建設、公平法治建設、誠信法治建設進展緩慢,使得對信用缺失、行為失范、“黃賭毒”以及陳規陋習等約束力不強。精準扶貧所需的自強不息、開拓創新等先進的社會文化供給不足,使貧困群眾主體在精準扶貧中奮發脫貧的熱情難以被激發,現代文明理念、精神風貌和生活方式形成緩慢。
(二)組織層面因素
一是農村基層黨組織優勢作用發揮滯后。
基層黨組織工作運行機制不健全,服務功能弱化,凝聚力、戰斗力、政治動員號召力與實際工作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一些黨員干部綜合素質與時代要求不相稱,激發貧困群眾內生動力的辦法不多。而年齡偏大、履職不到位、工作不在狀態、瞻前顧后、思慮較多等使得一些基層黨組織在精準扶貧中的示范引領、服務發展、紐帶橋梁作用的發揮受到嚴重制約,其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密切聯系群眾優勢難以凸顯。還有一些基層黨組織建設的科學化水平有待提高,針對精準扶貧的要求,跟進不及時,沒有實現組織設置全覆蓋,不適應新形勢下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需求。
二是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帶動力不足。
產業扶貧與貧困群眾緊密結合的制度設置缺乏,致使現有的產業扶貧沒有將利益很好地傳遞到本該獲得利益的貧困群眾,社會化的生產性公共服務問題無法得到根本解決。再加上農村經濟合作組織作為產業化組織存在結構性障礙,使其深受運營能力、信息渠道、組織成本等因素的制約,作用發揮十分有限。據調查顯示:八步區貧困村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數量已達到了自治區脫貧政策規定的指標要求,但就質量而言,規范經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多,合作社帶動能力弱甚至無帶動能力。
三是社會組織公共性服務保障乏力。
社會組織并未成熟和定型,發展滯后,參與地方治理特別是貧困治理的范圍和空間十分有限,使得社會各界參與脫貧攻堅的載體并不豐富,在教育扶貧、科技扶貧、文化扶貧、兜底脫貧等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上顯得力不從心,行業力量、專業力量和社會力量的精準扶貧合力尚未完全形成。
(三)主體層面因素
一是主體思想觀念落后,接受先進知識不積極。一些貧困群眾存在不敢想、不敢闖、不敢干的“三不敢”思想,思想保守,小富即安,科技意識和市場經濟意識不強,難于接受和面對新理念、新技術、新知識等。如有的貧困群眾即使在鎮村干部及幫扶聯系人做了政策宣傳發動的情況下,仍然不愿進行易地移民搬遷,擔心家里的房子和田地都變沒了;有的貧困戶不敢申請扶貧貼息貸款,有的貧困戶貸了款卻不敢拿來做委托經營,怕還不起。二是主體文化素質偏低,參與技能培訓不積極。從調查樣本分析看,貧困群眾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受文化素質的影響,一些貧困群眾認為職業培訓實際作用小,時間成本高,不愿意主動參與培訓;有的貧困群眾認為自己文化程度不高,難以消化培訓內容,對參加培訓不積極。據一些基層干部反映,正是一些貧困群眾文化素質偏低,缺乏技能,導致了本地企業用工的供需矛盾,企業想招的人招不進來,而招進來的人由于文化素質低、不具備相應的技能又不敢放心用,用了又怕“捅出簍子”。
(四)制度層面因素
一是扶貧政策之間不配套、不協調。
政策中條塊性、碎片化的應急式特征明顯,使得扶貧工作人員疲于政策的上傳下達,甚至面對不匹配、不協調的政策一時無從下手,特別是有利于貧困群眾參與的制度設計未能到位。據調查,當前賀州對生態保護、生態產業建設給予前所未有的重視,但提升貧困群眾的自然資本收益在扶貧政策中并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與完美的體現。
二是扶貧政策綜合評估體系不科學。
體現貧困群眾參與度、可行能力的扶貧政策綜合評估體系以及基于貧困群眾、專家、基層干部等多重視角設計、實施的扶貧政策評估指標體系和綜合評估方法不完善。相關部門對扶貧政策實施及成效評估也沒有予以足夠的重視,貧困群眾、研究機構等第三方評估主體多方參與尚未得到很好的落實。缺乏科學性、系統性的扶貧政策綜合評估體系難以應對不斷出現的新問題,對新問題的解決也顯得力不從心。
三是多元主體協同機制不健全。
據調查,切實可行的協同角色認知機制、統籌兼顧的協同利益平衡機制、全面有力的協同文化培育機制等尚未建立,政府、市場、社會協同推進的大扶貧開發格局尚未形成,過去政府行政化主導“單打獨斗”、動員式參與“單向運動”的扶貧模式仍舊存在。由于科學管用的協同理念引領機制、務求實效的協同能力提升機制、高效運轉的協同行為優化機制等構建不足,難以形成多元主體協同的精準扶貧氛圍,因而存在各主體思想不協同、職能定位不協同、能力不協同等問題。

(形式政策論文)精準扶貧中貧困群眾主體作用發揮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三、精準扶貧中充分發揮貧困群眾主體作用的對策
精準扶貧中貧困群眾主體作用的發揮不僅是精準扶貧的內在要求,也是新時代尊重人民群眾主體地位的客觀要求。如何充分發揮貧困群眾主體作用,筆者認為應把握好以下三點:
(一)從主體作用發揮的內在驅動上完善內源扶貧長效機制
一是建立精準扶貧貧困群眾參與協調機制。
搭建溝通平臺,完善通報、協商制度,確保貧困群眾主體參與到精準扶貧規劃編制、個人幫扶計劃擬定、項目選擇實施、資金使用、管理監督等環節中來,在設計幫扶計劃、村集體經濟發展規劃、扶貧開發項目推進計劃時,讓貧困群眾出主意、想辦法,全面真實反映其內在的訴求與愿望。
二是建立精準扶貧貧困群眾精神提振機制。
強化精神扶貧,提振貧困群眾精神風貌,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加大面向貧困群眾的精準扶貧政策宣講、培訓和傳播力度,使精準扶貧政策走到田間地頭,進村入戶,引導貧困群眾從單一普通種植業或外出務工的生計模式向持續生計模式轉變,實現從自卑到自信的轉變。另一方面要重視和有效挖掘本土扶貧文化,積極倡導本土扶貧精神。要做好具有幫扶能力和幫扶意愿的市場主體、社會組織和社會各界的動員宣傳工作,形成“人人知扶貧、人人愿扶貧、人人為扶貧”的精準扶貧宣傳動員大格局,營造真心真情、熱忱熱心幫扶貧困群眾的良好氛圍。
三是建立精準扶貧貧困群眾參與教育培訓機制。
圍繞培育有文化、懂技術、會管理的新型職業農民的目標,注重對貧困群眾進行基本技能培訓,加大對貧困群眾的生計資本和可行能力的扶持力度,提升貧困群眾綜合素養。借鑒湖南湘西十八洞村通過“扶志”和“扶智”改變扶貧和發展的軟環境的做法,重視對貧困群眾文化素質的培養,特別是要做好金融信用意識培養和教育。圍繞培育新型職業農民的目標,定期對貧困群眾進行實用技術、務工經商等基本技能培訓,提升其風險規避意識以及應對氣候變化、自然災害的能力,加強以“雨露計劃”為核心的能力培訓,以提高貧困群眾轉移就業能力與外出務工的組織化程度。
(二)從主體作用發揮的外圍條件上完善區域發展與扶貧開發融合機制
一是加強區域發展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改善貧困群眾生活條件。
以項目建設為載體,引導各部門、社會各行業參與貧困村屯基礎設施建設,有針對性地加快貧困村水、電、路、橋以及通訊、網絡、文體等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構建貧困村屯聯通內外、功能配套、安全高效、適度超前的現代化基礎設施體系,加大貧困地區、貧困群眾所需的內源脫貧的社會生活條件的供給力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優先吸納貧困群眾務工的示范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投資項目吸納貧困群眾的帶頭示范作用。如在政府投資項目中,中標方在項目建設期間附加“按投資額、用工額吸納一定比例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勞動力”條件;制定相關配套榮譽激勵制度,對吸納貧困群眾務工有突出成績的,予以表彰,并在政府投資招標中優先考慮。
二是強化貧困群眾生產性公共服務供給,進一步改善貧困群眾生產條件。
強化村莊共同體建設的基礎性作用,提高村莊的組織、合作能力;加快建立涵蓋產業發展的市場信息服務平臺、技術支持體系和技術標準體系以及農產品風險的預警、防范和保險體系,農資安全監控體系在內的生產性公共服務體系;建立農村聯合保險機制,保障貧困群眾生產性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為其自我發展能力的提高創設良好條件。
借鑒南寧馬山縣龍昌村建立“扶貧互助資金協會”的做法,著力解決貧困群眾生產發展中“急用錢”問題;借鑒湖南永州社會扶貧“一二三四五”模式取得的經驗,不斷創新社會扶貧方式,強化社會組織在農村公共服務產品提供中的作用,提高其對貧困村屯的公共服務水平。
此外,還要瞄準生態資源優勢,走綠色崛起和綠色減貧之路,設立生態產業扶貧引導基金,按市場化方式運作,引入社會資金支持生態產業發展,走綠色產業化、產業綠色化的產業扶貧之路。如以縣為單位,由縣扶貧辦牽頭,聯合科技、農業、商務、金融等部門,搭建“生態科技、市場信息與金融保險”為一體的生態產業服務平臺,探索開發農業CDM項目、“多邊低碳扶貧模式”等。
三是積極培育扶貧文化,開展鄉風文明創建活動,進一步改善貧困群眾文化生活條件。
立足賀州特有的民族文化、紅色文化、生態文化、長壽養生文化等文化資源稟賦,促進特色文化產業與群眾脫貧致富緊密結合、傳統文明和現代文明相融合,加強與旅游、科技等產業的融合發展,著力打造以特色文化旅游、特色民族工藝品和特色節慶演藝活動等為主的扶貧文化產業。
按照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總要求,出臺鄉風文明建設實施方案,大力開展鄉風文明創建活動,實施文化惠民品牌工程,促進貧困村屯婚姻、教育等觀念的轉變,積極倡導多代同堂、居家養老,探索建立成年子女與高齡父母共同生活補貼制度,引導、激勵子女更好地履行贍養老人義務,完善對率先脫貧、帶頭致富的貧困群眾給予物質和發展機會的激勵機制;探索對“等靠要”的貧困群眾實行負向約束機制。
(三)從主體作用發揮的政策保障上完善支撐機制
一是強化精準扶貧政策的協同執行。
加強黨組織、政府主體、市場主體、社會組織主體以及貧困群眾等多元主體參與的宣傳動員、協同聯動、監管評估機制建設,加強精準扶貧中各類參與主體的行為規范建設。強化政府部門對政策的執行、實施、成效評估工作,開展扶貧政策評估指標體系建構試點工作,鼓勵并吸納貧困群眾等第三方機構開展扶貧政策評估,建立政策實施及成效反饋例會制度,借助互聯網、大數據等現代技術手段,聽取公眾評論,吸納“民間智慧”,搭建社會公眾監督反饋平臺,及時解決精準扶貧政策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增強精準扶貧政策供給的有效性,確保政策執行協同,以“不折騰,不走彎路”“一張藍圖繪到底”為原則,切實提升精準扶貧政策的利用度和有效性。
二是強化精準扶貧力量的協同合作。
積極營造精準扶貧是“全社會的責任”的共同意識之氛圍,吸納社會各界力量參與精準扶貧,注重發揮黨組織、政府、市場、貧困群眾、社會力量協同創新作用,形成各方聯動、合力攻堅的態勢,發揮多元主體參與精準扶貧的益貧效應。建立協作順暢的社會組織參與精準扶貧的工作機制,強化基層黨組織班子建設,創建過硬的基層黨組織,加大“村兩委”干部專題輪訓力度,增加村級運轉經費補助,大力整頓軟、弱、散的基層黨組織,確保貧困村干部把主要精力和時間用在推動精準扶貧工作上來。
全面實施“黨員創業先鋒”工程,大力培養農村黨員科技示范戶、致富帶頭人,針對村級干部后繼乏人、村干部老齡化問題,制定并出臺“優秀人才回鄉創業”優惠政策,確保人才回歸、資金回流、創業回鄉,發揮鄉土能人、黨員致富能人的示范帶頭作用。
同時,還要樹立開放式理念,推動多元內外協作扶貧新格局的形成,特別是要主動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加快推動“粵桂產業合作示范區”建設,建立跨省區生態效益補償機制,參照九洲跨地區生態保護補償試點的做法,開展賀江生態保護補償試點的工作;進一步加強與廣東在重點產業園區、特色農產品基地建設和深度加工、旅游扶貧產業、干部人才和專業人才、勞務培訓輸出等方面的幫扶協作。
三是強化精準扶貧舉措的協同落實。
加強利益聯結機制建設,保障貧困群眾共享發展成果,借鑒吉林省靖宇縣把農村低保與扶貧標準“兩線合一”編織“新農合+保險+救助”社保網絡的做法,強化兜底性扶貧工作,突出加強產業扶貧工作領域利益聯結機制建設。
發揮考核的指揮棒作用,落實好縣黨政領導班子、鄉鎮黨政領導班子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要求,切實做到獎優罰劣;加強督察落實工作,精準扶貧督查巡查和暗訪工作應高度重視督查中發現的共性問題,抓好精準扶貧中形式主義問題的整改工作。
做好精準扶貧中的執紀監督問責工作,對數字脫貧、虛假脫貧和違紀違規動用扶貧“奶酪”的行為嚴懲不貸。以責任明、作風優、考核正、督察實協同促進精準扶貧各項舉措落地生根,開花結果,讓貧困群眾在見得著的實惠中感受到精準扶貧帶來的實實在在的好處。
四是創設精準扶貧良好法治環境。
加快貧困人口素質提升、可行能力提高以及權益保障、法律服務等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構建黨員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扶貧開發工作能力提升機制;針對扶貧資金多頭管理、使用隨意性大、社會力量參與扶貧開放積極性不高等問題,加快扶貧立法工作,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將精準扶貧納入法治化、可持續發展的軌道。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還存在許多方面的制約。歸結起來,不外乎兩方面的因素。
一是客觀因素,也就是自然方面的因素,不少貧困地區受資源環境約束,一方水土養活不了一方人。
二是主觀因素,也就是人的因素,能不能把各方面積極性都調動起來,形成打贏脫貧攻堅的強大合力,直接決定著脫貧攻堅的進程和效果。”[3]因此,必須注重貧困群眾自我發展能力的培養,貧困群眾自我發展能力主要體現在生計資本和可行能力上,而使其發生改變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一蹴而就,這需要精準扶貧中的各個主體以足夠的耐心、堅強的毅力和長遠的計劃迎難而上。精準扶貧向縱深推進面臨的是脫貧攻堅的堅中之堅,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必須從講政治的高度,提高政治站位,以“咬定青山不放松,任爾東西南北風”堅定意志,凝心聚力,以千鈞之力打贏脫貧攻堅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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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牟春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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