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想要知道無暇號事件,首先需要明白什么是無暇號。無瑕號海洋偵測船的作用是專門用來偵聽水下面的潛艇音響的船只,無暇號的實際用途也只有偵察水下潛艇的一些信息。在中國南海地區,美國的海軍稱美軍潛艇監測船,無瑕號(英文:USNS Impeccable)遭到5艘來自我國船只的對峙,在此之后美國五角大樓一匿名官員承認,該船確實是在中國南海進行了情報搜集工作。俄觀察家認為,這表明在中國南海和黃海地區中美之間的資源和戰略要地爭奪戰進入新的階段。這就是無暇號事件。

(無暇號事件)專屬經濟區法律地位的國際法分析(法律論文范文)
正如鄭和所說的那樣:“欲國家富強,不可置海洋于不顧,財富取之海,也來自海上”,專屬經濟區在維護沿岸國國家安全上起著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美國“無暇”號海洋測量船闖入中國專屬經濟區后,卻宣稱他是在公海上活動,不受國際法及中國國內法關于專屬經濟區制度的限制;因此,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地位、美國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非締約國是否受公約拘束以及怎樣維護一國專屬經濟區內合法利益等問題顯得尤為重要。
作者:不詳
關鍵詞:專屬經濟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無暇號事件,法律地位
2002年9月,美軍“鮑迪奇”號闖入中國黃海專屬經濟區進行“海洋測量”;時隔近七年,美國海洋測量船“無暇”號再次闖入中國南海專屬經濟區海域進行海底地形繪圖,并用拖曳式聲吶實施水下監聽作業,中國軍機和海軍艦艇及時做出反應,“攔截”并“尾隨”之,還多次向美國測量船發出信號,要求其停止作業并離開這一水域。
事后,美國五角大樓竟宣稱它是在中國海岸以外大約120公里(約64海里)的“公?!鄙献鳂I,它應享有航行自由權。那么國際法上對該區域到底是怎么規定的呢?下面我就從“無暇號事件”角度對專屬經濟區的性質及法律地位加以分析:
一、專屬經濟區的性質及其國際法地位
(一).美國“無暇”號測量船活動海域的性質
美國政府就“無暇號事件”提出的抗辯理由之一,是“無暇”號是在中國南海以外120公里的“公?!鄙献鳂I;換言之,“無暇”號并未侵入中國的管轄水域。顯然,美國政府的抗辯理由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嚴重不符,屬于無理狡辯。
盡管傳統國際法奉行“領海以外即公海”,但1982年所簽訂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6條明確規定,公海指“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內的全部海域”。該公約第57條則規定,所謂的“專屬經濟區”是指“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里”的沿海國海域。
根據這兩項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下列結論:
(1)現代海洋法已將公海限制在各國所主張的“專屬經濟區”之外,而非領海以外;
(2)“專屬經濟區”是沿海國可以通過國內立法自行確定其寬度的,但最寬從領?;€量起不超過200海里的海域。
1998年中國政府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已明確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外并鄰接領海的區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延至200海里”。換言之,中國政府已通過該法確立了從領?;€量起寬度達200海里的“中國專屬經濟區”。
在本案中,“無暇”號所處的位置是距中國海岸以外僅120公里(約64海里)的水域,毫無疑問,它正是處于中國的專屬經濟區水域內,而非美國政府所稱的“公?!焙S?。很明顯,本案實際上是美國政府漠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中國法律有關規定所產生的結果。
(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專屬經濟區地位的界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直接與專屬經濟區特定法律地位有關的條款是第55條、56條、58條、59條、86條,其中最重要的是第56條和第58條。條款對沿岸國和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不同于領海和公海的權利義務上做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第56條,沿岸國一是享有“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不論為生物或非生物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于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二是享有“對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等專屬管轄權;
(三)是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沿岸國“應適當顧及其他國家的權利和義務,并應以符合本公約規定的方式行事”。
根據海洋法公約第58條第1款的規定,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和義務是:“所有國家,不論為沿岸國或內陸國,在本公約有關規定的限制下,享有第87條所指的航行和飛越的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海洋其他國際合法用途”。
同時,該條第3款規定,“各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根據本公約行使其權利和履行義務時,應適當顧及沿岸國的權利和義務,并遵守沿岸國按照本公約的規定和其它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與本部分不相抵觸的法律和規章”。
要準確地詮釋沿岸國和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和義務,一方面要準確地理解公約已指明了的“自由”的含義和范圍,更重要的還在于要準確地確認、界定公約沒有具體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作為適用特定法律制度的專屬經濟區是不屬于公海地位的。

(無暇號事件)專屬經濟區法律地位的國際法分析(法律論文范文)
專屬經濟區不是專屬區,而是專屬經濟區;不是領海,也不是公海;對于它的法律地位,海洋法公約在“第五部分——專屬經濟區”第55條關于“專屬經濟區的特定法律制度”首語中,明確規定它是沿岸國“領海以外并鄰接領海國的一個區域”,該區域“受本部分規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這個區域的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海里”。
這說明專屬經濟區的空間范圍和地位與公海是完全不同的。專屬經濟區受公約第五部分“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它是自成一體的由特定法律制度規定其地位、范圍的海域公海受公約“第七部分”關于公海法律制度的限制。
公海的內側雖與專屬經濟區的外沿相鄰接但兩者是性質不同、適用法律制度不同、各國權利義務不同的兩個海域。關于公海規定的適用范圍問題,公約第86條明確規定,公海適用的區域范圍“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的全部水域”。這既避免了對公海本身的定義,又闡明了公海與專屬經濟區的區別。
二、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非締約國,美國是否受公約約束?
以美國為主的一些海洋大國占統治地位的觀點是,非沿岸國在沿岸國專屬經濟區享有同公海一樣的航行、飛越等“公海自由”,包括各種軍事利用的自由。
強調專屬經濟區屬于公海的一部分,要求專屬經濟區起碼在主要方面應保持公海性質。還認為,沿岸國僅享有公約規定的部分主權和其他專屬管轄權,不得干擾或禁止非沿岸國軍事活動的自由。任何對別國“航行、飛越”等自由活動的跟蹤監視都是違反國際法的。
這種觀點在近幾年國際上發生的多起爭端的談判過程中,得到美國方面多次引證和宣示。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認為,該區域不是領海也不是公海,而是獨立的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國家管轄的經濟區,沿岸國進行專屬管轄合理合法,天經地義。
其他國家在該區域內享有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但這種自由是有條件、受限制的,任何形式的濫用都是違反海洋法公約關于專屬經濟區立法意圖的。
作為非締約國,美國是否可以不受海洋法公約的約束,不承認沿岸國對其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呢?一般說來,國際公約只對締約國產生效力,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某些情況下條約對第三國也產生法律效力。
一是條約的規定已形成國際習慣法規則,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為第三國權利義務的根據是國際習慣法,而不是條約;
二是條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經第三國書面明示或默示接受;
三是《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6款之規定經常被理解為對非會員國也有效。根據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5條、36條的規定,條約為第三國規定權利的經同意或推定同意的,第三國如依此行使權利則應當遵守條約所規定的條件行使權利。

(無暇號事件)專屬經濟區法律地位的國際法分析(法律論文范文)
美國雖未加入公約,但第一,海洋法公約中有關專屬經濟區的規定和制度,“由于許多國家相繼迅速采取類似行為,得到普遍的承認”,已經“成了國際習慣法原則、規則和制度”?!秺W本海國際法》認為,“專屬經濟區已經成為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并不需要等待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生效”,因為它已成為“各國實踐形成的法條”。
國際法院在1985年宣稱,“專屬經濟區制度已經成為習慣法的一部分”,這是“不可爭辯”的。
1983年3月10日里根總統宣布,美國接受除第十一部分之外的海洋法公約為“國際習慣法”。根據美國憲法第6條的超級條款的規定,國際條約無可爭議地被認為是聯邦法的組成部分。盡管對國際習慣法在其國內法的地位尚存爭議,但在當今美國占上風的法律解釋是,國際習慣也屬于聯邦法的一部分。
而且“在一定意義上,國際習慣也可以說是最重要的國際法淵源,……國際條約以及其它國際法淵源,往往還是要通過國際習慣而起作用的”。既然如此,美國就應遵守作為“國際習慣法”的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因此,公約的相關規定對美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美國無權否認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沿岸國家對其專屬經濟區的法定權利。
三、維護我國專屬經濟區內合法權益的對策
專屬經濟區是依照國際法劃歸國家管轄的新海域,構成一國海洋國土的新成分,涉及國家主權和重大利益,但是國際上對專屬經濟區的認識遠遠落后于“海洋世紀”的需要,特別是在我國,海洋國土的政策、法規尚不完善,海上執法進展不順利,國家主權難以體現,海洋權益維護艱難。
為落實江澤民同志“建設海洋強國”的歷史任務,真正的維護我國的在專屬經濟區內的合法權益,還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以完善:
(一)強化海洋管理機制建設,實現海岸帶綜合管理
1992年,“國際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關于環境與發展的里約熱內盧宣言》,要求各國對整個國家管轄海域實施“海岸帶綜合管理”,要著眼于民族的整體發展利益和保證可持續發展的視野來對工業、農業、漁業、采礦、居住、排污、旅游、安全和防衛進行統籌兼顧、綜合平衡、實施和諧與協調的綜合管理。
標志著海域資源單項使用時代的結束,對海域實施綜合管理是各國政府的重要使命。由于海洋問題的復雜性,利益沖突的尖銳性,發生一個具體事件(如軍艦相撞、漁業糾紛、石油資源爭議、攀登爭議島嶼等)都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效應,往往需要國家最高層來決斷,也可能釀成國際事件,引起世界關注。
所以,處理專屬經濟區問題,必須有一個強有力的政府機構,用明確的海洋政策,進行高效率的綜合管理。
(二)完善專屬經濟區的管理法規
海洋法律目前仍是我國法制建設最薄弱的環節,對專屬經濟區這類新領域的法律很不完善。在海上經常遇到法據不足、海上執法難的困境。如“我國早在1997年公布了《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寫有“在遵守中國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航行、飛越的自由”,但尚無約束外國飛機、軍艦“自由權”的具體法律條款,實無前提可循。
所以,急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的基礎上,繼續制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科學研究法》等子法規,以規范專屬經濟區的海洋活動、交通秩序和外國軍艦和飛行器的行為準則,以切實維護國家在專屬經濟區的主權和海洋權益。
另外,無論《公約》還是我國相關的國內法均未對海洋科學研究、軍事測量、水文測量及測繪等名詞做出法律上的準確解釋,“公約”涉及到這些名詞的規定很多,如:第19條:無害通過的意義……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
第21條:沿海國關于無害通過的法律和規章海洋科學研究和水文測量;第40條:研究和測量活動外國船舶包括海洋科學研究和水文測量的船舶在內,在過境通行時,非經海峽沿岸國實現準許,不得進行任何研究或測量活動。
顯而易見,相關法律法規對以上幾組概念都沒有做出具體的界定,這就直接導致相互間的關系模糊,難以把握各自內涵與外延之間的關系,在具體的活動中就容易產生分歧,“無暇”號闖入我國南海專屬經濟區事件就是很好的實例。因此急需在未來法規修訂中明確區分他們之間的關系。這就是無暇號事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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